1、根据PCT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提交期限是什么?申请人应当向何处提交该修改文件?
答:根据PCT条约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根据条约第19条的期限应当是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起的2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为准。由于提出根据条约第19条的修改时可能临近国际公布准备工作,因此当申请人提出根据条约第19条的修改时已临近国际公布的,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出该修改。
2、在提交新申请时,是否仅填写备案的总委托书编号即可?备案的总委托书副本是否必须上传?
答:申请人提交新申请时,可以仅在请求书中填写备案总委托书编号。但请注意,申请人办理主动撤回业务时,例如撤回国际申请或撤回指定等,如果在提交新申请时申请人未提交过备案的总委托书副本的,需在提出撤回请求时请一并提交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文件。
答:申请人可以在PCT国际申请中间文件的其他中间文件中选择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进行办理。目前支持两种方式:1)填写所需要变更的信息,下载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模板并填入需要进行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的PCT申请号,形成XLSX格式号单并将号单导入系统;2)填写所需要变更的信息,并从历史案件中选择(即本地电脑中历史上传的案件包中勾选),形成完整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4、如果在提交新的PCT申请时DAS码尚未获得,此时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如何勾选?
答:如果申请人希望使用通过数字图书馆(DAS)途径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可以在新的PCT申请提出时不勾选优先权文件获取途径中三项中任一项,其后在申请获得DAS码后,填写《优先权文件的提交》以中间文件的方式补交DAS码。
5、提交新申请时,请求书清单页数不正确导致费用计算页附加金额不正确的情况,如何解决?
答:这种情况可能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制作完申请文件,形成申请文件清单并保存后,申请人又发现有部分请求书或申请文件需要修改的情况,此时修改后重新进入文件清单页时,请注意页面左下方有计算按钮,需要重新点击该按钮并更新首次申请费单中的数据信息之后,再行保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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