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牢牢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专业知识,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监督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组织参与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企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行许可申请,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运输方案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必要时应勘察路线。
通知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清除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通知明确,企业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运输作业前要了解驾驶员身体状况,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设备,监督从业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要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情况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企业要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车辆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罐式车辆的罐体必须持有质检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压力容器还应定期年检。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应保障常压罐体卸料管根部球阀在运输时处于关闭状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设道路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维护、专人值守,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限制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和夜间的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
通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违章多、安全隐患大的企业,要加大力度、重点监督。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机关要注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